上海市防雷协会成立于2012年12月19日,现有企业会员单位120家。协会理事29人,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1人。协会管理机构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指导单位为上海市气象局。协会性质是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大力推进防雷减灾事业,组织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促进防雷减灾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上海市降低雷电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协会业务:制定防雷行业发展规划,拓展防雷减灾专业市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开展防雷技术研究和专家咨询,参与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业务培训宣贯,开展学术交流;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组织专业资质评审,开展防雷服务质量监督等。
协会遵循防雷成员、服务会员、造福人民的理念开展工作。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任期已满,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一名,一般为专职,实行聘任制,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职责为: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三) 协助会长与副会长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各部门主要人员的工作,对协会人事管理提供指导与协助。
(四)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上海市防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防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Lightning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SHL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从事防御雷电减灾工作(以下简称防雷减灾),具备一定数量的科技和生产人员的科研、培训、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政府部门联系从事防雷减灾工作的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要求,大力推进防雷减灾事业,组织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促进防雷减灾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本市降低雷电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气象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制定防雷业发展规划,建立本市防雷业自律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促进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 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或授权),对本市防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检测质量的监督;对防雷业从业人员进行能力评定;组织防雷检测资质评审工作;搭建防雷检测综合管理平台对检测机构进行管理,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组织检测机构间比对,能力验证,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等协调管理工作;
(三) 拓展本市防雷减灾专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防雷产品或者服务;
(四) 参与制订本市防雷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防雷减灾学术研究与交流,学习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及标准,促进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的发展;
(五) 编辑出版防雷减灾专业刊物和科普读物,开展学术交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防雷减灾知识,举办防雷技术及产品展览;
(六) 组织防雷科学技术讲座和对会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 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布损害预警,反映防雷减灾专业工作者的诉求,维护防雷减灾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 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关的事宜;
(九) 对违反协会章程、损害业内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业内自律措施;
(十) 接受政府授权参与单位从业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认定,出具公信证明;
(十一) 开展民间国际防雷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境内外防雷减灾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建设防雷公共服务平台;
(十二)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防雷技术研究、业务培训和咨询;参与技术标准制定、普及相关知识;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 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在上海市从事与防雷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同意并执行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二) 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科普及其它活动;
(四) 优先取得本会合作编印的刊物;
(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研究、培训、科普及其他活动;
(四) 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退会时,应提出书面退会函,并交回会员相关证书。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的,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协会章程修改;
(三)理事的选举、罢免。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到期应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本会的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批准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4人,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 熟悉防雷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任期已满,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一名,一般为专职,实行聘任制,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工作,秘书长职责为: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由理事会决定。
(三) 协助会长与副会长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各部门主要人员的工作,对协会人事管理提供指导与协助。
(四)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常规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协会专职人员及聘任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财产及其孳息不可用于分配,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7 年3月24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会长:陈华晖
副会长:杨震 吴勇 李永燕 丁钧钧 黄悦 伍先德
秘书长:王肃
监事长:马月进
监事:孙德华 王媛媛情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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