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学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上海市气象学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管理办法(修订).pdf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 评价(以下简称“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 的技术能力评价工作流程,提升专业人员从业技术能力,促进行业 整体发展,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 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 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 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气象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按照行业自律 管理要求,开展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 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报 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 第三条 能力水平评价主要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 员是否了解雷电基本原理、防雷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雷电防 护装置检测国家、地方、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构)筑物、信息 系统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方法、防雷检测服务规范、防雷检测 现场实施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条 能力水平评价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第五条 学会通过上海市气象局官方网站,提前 1 个月公布报 名条件、评价方式以及相关考核事项。第六条 学会组织有关专家建立和完善能力水平评价考试题 库,题库由学会工作人员专人管理。 第七条 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由学会组织选取专家开展命题。命 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 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参与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管理、实施的人员,不得参与 能力水平评价。 第九条 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试卷版权归学会所有,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能力 水平评价考试试题。 第二章 能力水平评价 第十条 申请参加能力水平评价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 胜任相应工作; (三)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及以上技 术职称,或从事防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四)在防雷相关企业任职或从业。 第十一条 能力水平评价报名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申请表》 (附表 1)原件; (二)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企业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并加 盖公章;(三)身份证证件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全新彩色照片 2 张。 第十二条 学会对报名人员基本条件经过审核后发放准考证。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遵守 考场纪律,独立应试,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 能力水平评价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现场技能考核 两部分。理论知识考核以及现场技能考核成绩均达到 60 分及以上 的判定通过评价。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核包含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等内容的考试。考试采用书面闭卷形式进行,卷面 100 分,考试时 长 120 分钟。 第十六条 现场技能考核包含接地电阻测试仪、浪涌保护器三 参数测试及等电位连接测试仪等仪器设备的操作以及安全带、安全 帽等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佩戴。考核采用专家组打分形式进行,总 分 100 分,考试时长 20 分钟。 第十七条 学会在全部能力水平评价考核结束后,对合格人员 颁发能力水平评价证书,并将评价结果抄送上海市气象局。通过能 力水平评价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申请延 续的,须在证书有效期满一个月前向学会提出申请。学会在有效期 满前统一组织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内容见本办法第十五条),对具 备延续资格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 续申请的,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第十九条 能力水平评价延续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延续申请 表》(附表 2)原件; (二)企业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身份证证件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全新彩色照片 2 张。 第二十条 取得能力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如变换工作单位须 在工作变更后的三个月内到学会作变更备案并换取新证。未备案或 备案过期的证书认定为失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 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有效期内,学会组织专家组对 取得证书的人员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采取现场技能考核的方式 进行,考核内容见本办法第十六条。 专家组经考核,对持证人形成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价意见。随机 抽查不通过的持证人,其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专家组由两人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成 员应具有防雷、建筑、电子、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 高级工程师资格,专家组组长应从事防雷相关工作 3 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取得能力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学会对能力水平评价证书予以注销: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资料等获得证书的; (二)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评价的;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过程中发生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违法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失效的其它情形。发生上述情况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能力水平评价。 上述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学会抄送主管部门予以核 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气象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申请表 附表 2: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延续申请 表附表 1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 申请表 姓名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 性别 所学专业 (请在相应处打√) □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 □其他 从事防雷或 相关工作年限 职称 工作单位 现工作岗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诺书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均真实有效,符合 报考条件,如有不实,由此产生的一起后果 由本人负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上海市气象学会印制附表 2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 延续申请表 姓名 一寸照片 身份证号码 现证书编号 有效期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气象学会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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