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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测 委 托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委托方 | 名称 | 联系人 | |||||
地址 | 联系电话/传真 | ||||||
制造商 | 制造商地址 | ||||||
生产厂 | 生产厂地址 | ||||||
样品名称 | 电子邮件 | ||||||
商标/品牌 | 是否需要商标/品牌图形 □是 □否 | ||||||
样品型号 | |||||||
检毕样品 退送方式 | □ 委托方自取 □代为处理 R返回委托方(到付) | 检测报告 提取方式 | □自取 □普通快递 □其它: | ||||
报 告 | □中文 □英文 □不需要报告 | 报告数量 | |||||
邮寄地址 | 邮编 | ||||||
收件人 | 收件人电话 | ||||||
检测依据 | □ GB/T 18802.11-2020 □ GB/T 18802.21-2016 □ GB/T 18802.31-2021 □ NB/T 42150-2018 □ IEC 61643-11:2011 □ EN 61643-11:2012+A11:2018 □ IEC 61643-21:2012 □ EN 61643-21:2011+A2:2013 □ IEC 61643-31:2018 □ NB/T 10284-2019 □ T/ASC 6001-2021 □ GB/T 21431-2015/DB31/T 389-2015 □ IEC 62561 □ GB/T33588 □ 其他: | ||||||
检测服务内容 | 项 目 / 参 数 | ||||||
□ 另附实验方案附件 | |||||||
分包安排 | |||||||
检测收费 | *是否上网公告 | 是 □ 否 | |||||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有效,合同内容及协议条款均为本检测合同书的一部分,签字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本合同未规定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委托方代表签名: 承检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 注 | 1.请按照约定样品数量寄送样品,并附上样品清单和签字盖章后合同书一式二份。 2.型式试验、CQC认证试验须随样品寄送产品描述。 3.检测收费仅针对此次委托内容。 |
协 议 条 款
一. 承检方根据委托方要求对委托方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合同约定发送检测报告、处理检毕样品。如无另行约定,委托方按检测要求提供合法适用的样品并在检测工作开始前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检测费用。
二. 委托方通过自行送达或委托他人送达(包括邮寄)的检测样品应当是完整、无损、安全及适用于检测的,并应确保样品可在国内外合法流通,不用于非法目的。如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系用于特殊目的,应在签订检测合同前向承检方说明。委托方向承检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应当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当委托方提供的信息对检测结果有影响时,我们不对该检测结果负责。
三. 委托方对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需在检测合同中注明。
四. 检测方法由承检方和委托方双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五. 对检测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由签订本合同的委托方代表和承检方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检测合同变更生效后即按更改合同执行。
六. 承检方按合同要求发放检测报告。委托方领取报告前需结清检测费用。如需他人代取检测报告,应当凭本合同(原件)领取检测报告。
七. 本机构检测结果判定以标准限值为依据,不考虑不确定度。委托方对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15日内向承检方书面提出。
八. 委托方不得利用检测报告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私自涂改或部分使用报告内容。对由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检方均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九. 委托方所需的检测报告数应在本合同中予以注明,对于超过规定数量的检测报告需额外缴纳报告费用。报告一经发出,承检方如无错误不予修改。
十. 承检方作为第三方公正权威的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完全基于其第三方公正立场,不受其它方面的干预和影响。承检方对检测结果负责,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均承诺予以严格保密。
十一. 因灾害、事故等人力所不可抗拒的情况而造成样品损坏或遗失的,承检方不对样品的损坏、遗失及因此而造成的检测结果偏离负责,并可根据需要变更或解除本检测合同。
十二. 因样品间容量有限,特此声明:承检方义务保管检测样品的期限为自受理样品之日起至检测报告或试验数据发放之日后45天止。承检方有权在义务保管期限结束后,对检毕样品退送方式为自取但未取走或邮寄失败的样品进行自由处理。
十三.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仲裁费与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 本合同一式两份,承检方和委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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